典型案例
(Z01)一年两次驾车撞人致死获缓刑
2010-02-07 2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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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两次交通肇事撞死人,肇事司机鲁良栋两次均被判了缓刑。检察机关对这样的判罚不满意:第一次车祸撞死一人判了缓刑,不出一年又撞死一人,怎么还判缓刑?

  四川省德阳市检察院对后一份缓刑判决提出抗诉,认为应当判处实体刑,德阳市中院却维持了缓刑判决。此案进一步升级,四川省省检察院依然认为缓刑不当,已向省高院提起抗诉,鲁将再次接受审判。

  法学界人士指出:“这起抗诉案集多个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于一案,在刑事司法强调宽严相济的现今,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

  两次肇事两获缓刑

  40岁的鲁良栋个头不高,用他自己的话说算是个“坚持个人奋斗”的农村有为青年。20岁的时候来到中江县城打工,通过踩三轮车起家,奋斗了16年,终于在2005年前后自筹资金18万买了辆出租车,开始了他的“的哥”生涯。

  2006年5月16日、2007年10月23日,鲁良栋驾驶自己的出租车(第二次系无证驾驶)两次将行人撞死。2006年11月,中江县法院判处他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8年1月,中江县法院就其第二次肇事作出判决,认为鲁良栋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鲁良栋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考虑到其前罪问题,法院对其数罪并罚,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波三折抗诉

  “这个案件判了之后,当事公诉机关中江县检察院没有提出异议,可后来我们看到这个判决,认为有问题。”德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刘少根称,此判决在检察院内部也有争议,这也是为什么判决生效半年后才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因。

  德阳市检察院的抗诉书中称,中江县法院以鲁良栋“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为由,对其使用缓刑确属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无论后罪判处实体刑还是缓刑,数罪并罚的结果均应执行实体刑。中江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鲁良栋数罪并罚后再次宣告缓刑不当。

  德阳市中级法院6月15日作出再审裁定:德阳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再审裁定作出后,09年7月17日,德阳市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提请省检察院向四川省高院提出抗诉。获悉,针对此案,日前省检察院已正式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检方认为,鲁良栋身为出租车驾驶员,在驾照被吊销后,还驾驶出租车肇事撞死一人,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如果适用缓刑可能造成鲁良栋再次以同样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同时,鲁良栋在第二次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以金钱为诱饵找人顶包属于有意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其屡屡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也反映出第一次交通肇事后对其使用缓刑没有起到教育震慑作用。虽然鲁良栋积极的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犯罪的恶劣情节和严重后果不足以减轻其罪责。

  从严从宽情节都突出


  “在刑事司法强调宽严相济的现今,此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受访的多位法律学界人士提出,这起抗诉案件是一起从宽和从严情节都很突出的刑事案件。

  一方面,肇事司机交通肇事缓刑期内再肇事撞死人,且无证驾驶、找人顶罪,性质恶劣;另一方面,肇事司机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赔偿积极,取得受害人谅解,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也很好,也可从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运用自由裁量权,如何对肇事司机作出处理,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取向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此案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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