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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1)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出台
2010-02-07 20: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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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浮动方案》)。该方案将作为北京保险行业指导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由在京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

  与10月2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费率浮动方案》采纳了具备实施条件的合理建议,将赔款金额作为浮动因素纳入方案,适当调整了上年赔款次数的浮动系数和档次。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的档次划分和浮动幅度进行了调整:

  (一)将“上年发生1次赔款”和“上年发生2次赔款”两档合并为“上年发生1-2次赔款”,系数值确定为1;

  (二)将“上年发生3次赔款”档次系数值修改为1.1;

  (三)将“上年发生4次赔款”档次系数值修改为1.2;

  (四)将“上年发生5次赔款”档次系数值修改为1.5;

  (五)将“上年发生6-7次赔款”档次拆分为“上年发生6次赔款”和“上年发生7次赔款”两档,系数值分别确定为2.0和2.5。

  二、引入“赔款金额调整系数”,对“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进行了调整:对于上年发生商业车险赔款的车辆,如已决赔款总金额低于或等于上年商业车险签单保费,将对应赔款次数档次的系数值再优惠10%,最终得出 “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如已决赔款总金额高于上年签单保费,“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维持不变。

  《费率浮动方案》在保持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不变的基础上,一是简化了费率浮动系数,加大了“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的浮动区间,使安全行车的车主能够享受更多优惠;二是通过北京车险信息平台对选用《费率浮动方案》的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承保环节进行系统管控,确保其能够按照车辆实际发生赔款次数及赔款金额合理计算浮动系数;三是规范了选用《费率浮动方案》的保险公司车型代码和新车购置价,解决个别公司利用新车购置价搞恶性竞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

  北京车险信息平台数据显示,根据《费率浮动方案》,在投保商业车险超过一年的车辆中,约74%的车主在下一年续保时将在上年保费基础上享受到不同程度的优惠,另有约1.62%的车主因车辆发生赔款次数超过6次,在下一年度续保时保费较上年保费上浮超过一倍。

  对于这次没有采纳的意见,将通过逐步积累数据,待条件成熟后分步予以采纳,如将交通违法与费率浮动挂钩、建立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机制等。北京保监局全程跟踪监督了《费率浮动方案》的制定、调整和完善,防止出现因费率浮动而变相涨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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