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
| (Z01)小轿车追尾撞上三轮车负全责 |
| 2010-02-09 10: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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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司机为了超车、开快车,往往不注意保持同道行车的安全距离酿下惨祸。通过一则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引发的交通事故,来提醒广大司机,宁让三分不抢一秒,尤其是年关将至,行车一定要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2009年12月22日晚上,李某驾驶小轿车沿凤翔路由东往西行驶。在19时20分许,行驶至凤翔山庄路段,实施超车过程中,追尾碰撞到同车道行驶的祝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事故导致三轮摩托车上乘坐的张某、彭某和祝某受伤。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证实,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祝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祝某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当事人张某、彭某乘坐三轮摩托车,没有交通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于当事人李某一方的过错导致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祝某、张某、彭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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