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z01)逆向停车致交通事故 被判担责
2010-06-17 23: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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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令逆向停车的被告李某负担原告刘某各项损失的30%即15000元。
    
  2009年12月4日晚,原告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安乡县安康乡安民村出发驶往安乡县安康乡虾蚆村11组。17时40分,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安乡县安康乡虾蚆村10组路段时,撞到被告李某逆向停放的拖拉机上,造成刘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驾车未注意行车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安全行使,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按顺向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之规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恰当,依法予以采信,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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