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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
| (z01)民工夫妇车祸遇难 同命同价判赔90万 |
| 2010-06-18 21:5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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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让户籍在农村、生活在南京的农民工赵某夫妇不幸丧生。其死亡赔偿金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居民标准来赔?在法律援助部门的帮助下,最后,法院通过“同命同价”的法律适用,按工作地南京城镇居民的标准判令肇事者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90余万元。
2009年5月19日晚,在南京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安徽巢湖农民赵某夫妇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205国道板桥法庭门口时,被孙某驾驶的汽车撞到,随后又被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碾压,造成赵某夫妇当场死亡。此后,交警部门出具调查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和戎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就指派专业律师援助赵某夫妇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最有争议的是赵某夫妇的身份到底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如按照南京城镇标准可获赔90万元,如按照安徽农村标准只能拿到46万元的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害人,按照现在农村与城镇的两个标准情形,则应确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适用最高的赔偿标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随后,法院依法适用“同命亦同价”标准,判令被告赔偿赵某夫妇家属各种费用90余万元,判决目前已生效。
这一判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6月11日,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召开“生命同价,权利平等——赵某夫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法学专家座谈会”专题研讨本案的诉讼特点,以及由此带出的法律、社会等深层次问题。
办理此案的雨花台区法院主审法官表示,由于我国目前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僵化的、机械的赔偿标准,容易造成“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不但有违平等的宪法原则,也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难度和困惑。
一些法律界专家认为,法院没有依据户籍而是按照受害人生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作出判决,是对司法“给予生命权同等保护”的积极探索,有利于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打破“同命不同价”现象进行有效的审判实践。
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王霞林表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基金会的重要使命。赵某夫妇交通事故赔偿案是基金会2009年资助和督办的重大案件之一。从案件的审理、执行以及死者遗孤辍学施教等问题予以全程跟踪。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还没有得到全面解决,弱势群体仍然是一个规模较大的群体,他们因为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原因在维权方面处于弱势,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化解矛盾和纠纷,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压力。基金会不仅要向这些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还要使他们能同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使他们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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