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Z01)与电动车追尾致人伤亡 酒驾司机自首获缓刑
2010-07-07 14: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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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中年男子酒后驾车开进尚未开通的施工路段,与一辆同向行驶驮带成年人的电动自行车追尾,致乘坐电动车的妇女死亡。日前,上海红桥区法院审结该案,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酒驾司机受到刑法制裁。

  据了解,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50多岁的本市男子张某与朋友聚餐,张某喝了2两白酒和1瓶啤酒。饭后,张某驾驶小客车送其中一个朋友回单位值班。当晚21时许,该车沿尚未开通的红桥区快速路天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天河桥附近时,遇一对夫妻骑着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因张某未能及时发现情况,小客车前部与电动车后部相撞,骑车的丈夫甩了出去,驮带的妻子后脑撞到汽车前挡风玻璃上。一声巨响,让迷迷糊糊的张某意识到闯祸了。张某赶紧下车找急救车并报警,将受伤夫妇送至医院。

  经司法鉴定,被害妻子因颅脑损伤死亡;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59毫克;事故小客车的制动性能和前照灯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骑车的丈夫承担次要责任,被害妻子不承担责任。另查,案发路段仍在施工建设中,尚未完工开通,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经交管部门调解,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今年4月,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

  日前,红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在尚未开通的公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张某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一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一审判决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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