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
| (z01)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 被告方赔了4万余元 |
| 2010-07-14 22:4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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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射洪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案件,判决无过错的一方在事故发生后因不保护现场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受伤害一方伤残金、医疗费等损失42000余元。
2009年11月13日,大英县通仙乡华严村廖某驾驶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射洪县太乙镇驶往太和镇,当车行至省道205线太和镇南井沟村路段时,与汤某的自行车相撞,至汤某受伤、车辆受损。同年11月26日,射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因放弃保护现场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汤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出院。今年4月7日,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汤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属九级伤残。5月5日,汤某聘请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最终由第三人中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月30日,射洪县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廖某和第三人中国永安保险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共计赔偿42000余元,不足部分由廖某负责,并承担本案鉴定、鉴定检查及诉讼费共15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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