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Z01)顾客搭的士遇车祸致残 肇事司机需赔偿6.6万多元
2010-07-28 11: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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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女士在2009年1月乘坐出租车时遭遇车祸,导致其左下肢九级伤残,近日,邓将司机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出租车司机将赔偿邓6.6万余元,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鱼峰区人民法院受理邓女士的诉讼请求并于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1日晚10时30分许,司机李某驾驶柳州市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搭乘邓女士,途经东环大道某单位门前时,女子陈某横穿道路,司机在向右侧避让过程中将女子撞倒,女子陈某当场殒命。坐在车上的邓女士在该交通事故中也被撞伤,事故发生后,即被送往柳州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邓左侧髋臼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手术。2010年1月11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邓属于九级伤残。在邓某受伤住院期间,出租车公司已支付邓两次住院期间医疗费等费用近六万元,并借支邓人民币16700元。  
  
  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中认为,司机李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陈某负次要责任,邓女士无责任。后来,被告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因事故双方均有责任,1月29日,在受理邓的诉讼请求后,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死者陈某的父母为被告,而邓女士在诉讼中表示,不追究陈某父母的责任。

  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各方赔偿邓女士10.3万多元,其中司机李某承担80%,即8.2万多元,扣除出租车公司借支邓的1.67万元,李某赔偿邓女士门诊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6万多元,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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