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Z01)教练车撞围墙压倒小学生 教练未随车指导获刑一年
2010-07-31 09: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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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杭州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来国龙的辩护律师蒋鑫荣用三个字来表达自己对判决的意见。

  因为,在一审开庭期间,包括来国龙及其辩护律师在内,都没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提出异议,对于法院改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蒋鑫荣不愿作过多评价。

  杭州西湖区法院对教练车撞倒围墙压倒过路小学生一案作出判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事发时未随车指导的教练来国龙有期徒刑一年。

  教练所在公司与家属

  赔偿74.8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来国龙犯罪事实一致:

  今年3月18日7时10分许,来国龙在西溪路681号浙江省公路技师学院训练场内,指导学员张微云、吴婉婉,驾驶浙A1021学桑塔纳教练车,练习倒桩项目时,违反规定,未随车指导,让张微云单独练习驾驶。

  张微云在驾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驾车冲出训练场地,车头撞倒围墙后,坠入西溪路南侧人行道,致使倒塌的围墙,压着正行经此处的徐凡(12岁),造成徐凡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事故。

  随后,来国龙在医院向事故处理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来国龙所在的杭州大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徐凡家属达成赔偿人民币71万元的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来国龙家属又赔偿徐凡家属人民币3.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徐凡家属的谅解。

  教练行为构成的是

  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认为,来国龙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指导学员学习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车指导,而让学员单独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来国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来国龙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有关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来国龙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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